周其厚|张謇与近代法制改革

发表时间:2024-03-28 08:00作者:周其厚来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张謇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民族企业家,曾被毛泽东誉为中国工业界不能忘记的四个人物之一。同时,他又是一位政治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在他忙碌而又活跃的一生中,思想文化上也多有建树,尤其是他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形成的法制改革思想,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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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謇法制改革思想的萌生

张謇的法制改革思想,是随着时代局势的变化,在他对西学的汲取和创办企业的复杂历程中萌发的。首先,张謇所处的时代,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略中国日益深入的时代,它们挟其坚船炮,扛着自由贸易的旗帜,撞开了清王朝长期闭锁着的大门,随之而来的是中国一步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严峻的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迫使诸多有识之士陷入深深的思考,面对这“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和“数千年未有之强敌”,多方寻求富国强兵、振衰除弊的措施办法。然而,就整个晚清统治阶级来讲,只求苟安于一时的心理仍占有相当的比重。他们的改革步伐总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致使先进分子所设计的近代化方案总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得到贯彻执行。受到爱国志士抨击的八股取仕制度仍大行其道,处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下的张謇,也怀着一腔“十年寒窗苦,一朝天下闻”的愿望,努力攻读,日录夜作,企图通过此径来摆脱出身下层的社会地位。他虽屡败屡战,但仍乐此不疲。个中滋味,只有受到打击的他本人才能体会得出。就在中日甲午战云密布的1894年,张謇终于考中甲科头名状元,达到了一个封建士子所想达到的最高追求。这时的他,已过不惑之年,人生之坎坷和科场之酸甜苦辣,使之并没有象一般常人所想象的那样为实现宿愿而欣喜若狂,个人的遭遇和生活的体验反而使他陷入了深深的理性思考。儒家学说成其功名,同时也训就了他积极入世、舍我其谁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身心疲惫的张謇在心绪平静之后开始认识到在当今内忧外患、国穷民弱的情势下,个人的命运只有和国家、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才有出路。晚清官场的腐败黑暗让初入社会的张謇感慨颇多,他“农家而寒士也,自少不喜见富贵人。即有声望之要人,亦不轻见,见必不为屈下。”这种清高狷介、难以摧眉折腰事权贵的个性,使他觉得混迹在官场上不会有多大的出息。甲午战争的结果,偌大之清政府败于蕞尔之日本,国人无不悲愤异常,引为耻辱。张謇更是痛心疾首地指出:“捐我之产以资人,人即用资于我之货以售我,无异沥血肥虎,而袒肉以继之。利之不保,我民日贫。”形势紧迫,时不我待,张謇明确指出:“中国须兴实业,其责任须士大夫先之”:1896年,他受洋务官僚张之洞的委派,到南通设立商务局,筹办大生纱厂。从此张謇由状元下海,兴办企业,进入他一生事业的辉煌时期。

其次,张謇在人生奋斗的过程中,对中国社会所面临着的严峻形势有了深刻的认识。下海前虽然将大半精力应付于科举,但坎坷的经历以及与师长文友的广泛接触,使他懂得除圣贤师训而外,还有更多更重要的社会现实问题等待着去探究。1903年,张謇受聘为清政府商部顾问,旋接受日本驻江宁领事天野恭太郎的邀请,东渡日本参观第五届劝业博览会。在日本期间,张謇亲身体会到日本自明治维新后,一跃而成为东亚强国,感叹日本体制完备,以法治国,秩序井然,不无羡慕地说它“治国若治圃,又若点缀盆供,寸石点苔,皆有布置。”认为这是日本国强民富的原因所在,其政体、议会、宪法等,都是我们要学习的当务之急。回国后,每当他“见到官员友人,遇到谈论通信,没有不劝解磋摩各种立宪问题。”张謇还与人一起刻印《日本宪法》呈献清政府,使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日本有宪法,于国家甚好。”

再次,张謇亲身体会到建全法制对民族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性。19世纪70年代以后,清政府在欧风美雨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一下传统鄙视工商的策略,允许民间投资设厂,发展近代企业。但由于改革力度不大,与之配套的各项法令制度很不完善,致使近代民族企业在恶劣环境下步履蹒跚、进展缓慢。张謇深知其中的坎坷,对于阻碍企业发展的四处林立的关卡深恶痛绝,而反观日本,“凡工业制造品运往各国,出口时海关率不征税,转运则以铁道就工厂,又不给则补助之,国家劝工之勤如是。”两相对比,差如天渊。因此,张謇认识到建立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是保障国家强大,经济发展,人民富裕的根本所在。因为“法久必弊,弊则变亦变,不变亦变。”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制改革主张。


二、张謇法制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政治方面,张謇提出“立行宪法”。他说:“立宪国何能之?其立法也,曰责任内阁。责任者,以内阁代君上负责任焉耳。责任专于内阁,而君上日临而监察之,内政有失则责内阁大臣焉,外交有失则责内阁大臣焉。中外人民之观听,群倾注于内阁大臣。凡为内阁大臣者,但稍有知觉,决不能如向之持禄保位泄沓自安,且其地处于可进可退,即有桀骜不驯之才,亦受责于举国之舆论而无所容逞。”他盼望清政府能如日本明治政府一样,变专制国为立宪国。为此,张謇积极参加了清末立宪运动,成为东南地区立宪派的著名领袖。随着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垮台,他认识到“共和肇建,内乱外患,”要想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尽快地制定法律。并反复强调“夫国必有法,有法则治,专制之国则帝国,帝国有法,共和之国则民国,民国有法。”但民国之法不是帝王一人之家法,而是“亿兆人民所定之法,”“国家成立之命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明定宪法,才能保证国家的政治体制走上正规。应当说,张謇在政治上企图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国家,并以宪法作后盾,这一思想与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主张并无二致。在经济方面,张謇呼吁废除对发展民族经济的种种束缚,减轻各种苛捐杂税。他认为清政府法规不全,苛捐猛于虎,巧立名目,掠夺民财,致使百业凋弊。张謇提出应先改革税法,取消厘金、常关等税,仿照日本之税目,以保护本国的工商业发展。鉴于在中国办企业的艰难,希望政府在政策上给以便利,实行奖励。他说:“凡大企业,资金巨而得人难,实皆会有危险之性质,”因而“诱掖之,奖励之,即所以为国家扩生计,增国力者也。”。

张謇还认识到金融业对发展民族经济的重要性,多次强调建立“理财之法”,“农工商业之能否发展,视乎资金之能否融通。”因此,设立中央银行、地方银行,制定银行条例,严格按理财之法办事,真正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民国建立后,张謇又满怀热忱地期待经济法规的完善。他认为耕地整理法、森林保护工场法、商人通则及公司法、破产法、运输保险等规则,都应当健全完备。针对清朝原有商律、公司律之弊端,张謇建议“用工商部现行条例,改商律总则为商人通例,公司律为公司条例,”“赶订公司条例施行纲则、商人通例施行纲则两种。”他还反复告诫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战略眼光,“必先使稍有普通法学之知识,而后观察民风,准诸公理,相与讨论利弊,随时随地分订条例,以期合乎法律之行为,而分任其事者即本已成之条例,切实施行,即不啻习法律矣。如此则以之治地,地必呈能;以之治人,人必就范。”他看到外国人在中国投资设厂以及中外合办公司日益增多,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涉外经济法规。其原则应当是既不能盲目排外,拒外资之不来,又不能丧失国体,无原则地迁就外来投资者。一切外国人在中国独资兴办或中外合办企业,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凡办矿必照矿业条例,办垦必照垦荒条例,并各应守其他办法之法律。”这反映了张謇于吸引外资问题上,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扩大对外开放,发展我国民族经济的进步思想。在刑事民事方面,张謇主张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监本,试图对封建社会的严刑峻法进行改革。中国封建社会漫长,而“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在专制统治阶级的字典里,从来就没有“人权”二字。为了维护特权,镇压百姓反抗,他们制定了繁琐而苛刻的律法。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沿用明律并得到强化的《大清律》不断受到人们的批判。先进中国人为了实现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张謇指出中国法律中的酷刑太多、太滥、太不讲人道,动辄砍头、腰斩、凌迟、五马分尸等,既不合理,也不公正。而对比外国的律法,“彼律常轻,吾律常重。”再加之地方官员不懂法、不讲法,视法为儿戏,经常“以意判决暴者残民,仁者失有罪,徒为外讪笑耳。”因此,应当仿照外洋之法律,“增添轻罪”。更为重要的是,张謇鉴于过去不区分轻重罪,致使“私押轻罪”的现象严重,造成冤假错案在所多有的状况,主张设立监狱制度,“严禁私押”,以此来对待犯轻罪者。我国旧时的法律没有单独的民事法,有关的民事纠纷往往以体现统治者人治思想的所谓律法来对待。张謇公开质问“不知民法,无以组织自治之团体;不研究诉讼法,社会何以得安宁?”表现了他完善民事基本法,向西方现行法律接轨,使社会纳入以法治国轨道的强烈愿望。他还认为罪轻还是罪重,都应在判决以后才能确定,而在判决前当事人都应当有权申诉。同时,他对日本仿西方法律在审理案件时,有“辩护士”(即律师)为当事人辨护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希望中国在这方面理应有所改革。


三、张謇法制改革思想的意义

张謇对于法制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无论对于当时的法制近代化还是今天的法制建设,均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其一,它是向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产物。

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被迫走上了近代化道路。面对中外之间的巨大差距,先进国人踏上了漫漫求索之路。一次次战争的失败,使有识之士深刻地认识到处今之势,只靠过去所谓的闭关绝市、礼义忠信之类再也不能奏效,非改革不能救亡、不能图存,唯有改革才能有出路。然而,改革之路又在何方?千孔百疮从何入手?欧美、日本兴旺发达是由于它们拥有良好的制度,健全的法制。张謇以状元的身份下海,这本身就是对旧传统的反叛,也是他人生历程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他从日本的富强中体会到建立法制国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于办企业的同时,积极投身到政治活动中。戊戌变法、清末新政、立宪运动、民国初建和地方自治,我们都会看到张謇忙碌地参与其中。他在实业上的业绩有目共睹,在政治上的作为也不可忽视,在思想上——包括法制改革思想——的建树也启迪后世,影响深远。张謇将个人的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发展紧紧结合在一起,从而奠定了他成为近代中国的英雄的地位。

其二,它又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

灾难深重的近代中国,令社会精英分子苦苦思考、上下探求,他们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参照物,认定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合理性与紧迫性,诚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有着反抗外来侵略的光荣传统、“不想灭亡的”中华民族,开始了“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历程,近代中国民族企业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势下诞生了,尽管它生长的土壤十分贫瘠,但它毕竟是新生事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日益显示出进步性和远大前途,它成为此后近代中国政治改革和社会革命的重要物质基础。张謇不幸生在乱世,但有幸成为一个先进的“资产者”,他的法制改革思想,就是近代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反映。

其三,它也是近代中国改革思想进一步成熟的必然趋势。

从一定意义上讲,近代中国是一部改革开放的历史,先进中国人对近代社会改革之路的有益探索,无论是思想上还是实践上,都在不断前进深化。从军事上的船坚炮利之“求强”,到经济上的兴企开矿之“求富”;从百日维新之君主立宪,到辛亥革命之民主共和,直至新文化运动之民主与科学,等等,这是中国思想意识近代化演变的轨迹。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制观念是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封建社会本质上是“有治人,无治法”,所谓的法是皇帝一人之“家法”,而各级官吏又是皇权统治的扩而大之。长期的官本位体制导致权力凌驾于法之上,从而使得吏治黑暗、社会腐败成为难以治愈的通病。近代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化,在封建政体这块板土硬铁上打开了不小的缺口,新的思想意识如缕缕春风开始吹向中华大地。张謇的法制改革思想是在近代中国的改革浪潮中产生的,它是社会改革的产物,又反过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改革。但是,法制毕竟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为一定的阶级制定并为这个阶级服务的。而前提是这个阶级必须足够强大并掌握政权,才能使一切法令制度发挥效力成为可能。遗憾的是,由于张謇所代表的民族经济势力太弱小,不足以憾动本国封建经济和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相互勾结利用而长成的参天大树。因此,张謇等人期待已久的清朝预备立宪却推出了个有立宪之名而行专制之实的“皇族内阁”;革命志士用“无量头颅无量血”换来的民主共和国却被帝制者和军阀独裁者摧残得体无完肤。历史事实一再昭示我们:“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张謇所热切期望着的本阶级的强有力的政权到底没有出现,因而他所孜孜以求的法制改革最终难以付诸实施。这是张謇个人的悲剧,也是他所处的整个社会和时代的悲剧。


注释从略 来源 周其厚,《张謇与近代法制改革》,《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