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謇研究会章程发表时间:2022-11-20 1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张謇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张謇研究的专家学者、高校与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弘扬张謇研究的新时代意义,以学术研究与研讨交流的方式,努力建设成为张謇研究的学术高地与精神传播的高端平台。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普。通过媒体普及张謇研究成果,向会员及社会积极宣传弘扬张謇研究的典型经验与做法。 (二)理论研究。开展张謇与早期现代化、张謇与企业家精神、张謇与地方治理现代化等有关的理论研究。 (三)学术交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发展与合作。 (四)会员内部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研究会内部张謇研究人才的培训,提高张謇研究学科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会议服务。组织张謇研究相关的会议、论坛。 (六)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科学论证、指数发布和政策建议等服务。 (七)编撰内部资料。编撰张謇研究相关的内部资料。 (八)成果转化。推广张謇研究成果,促进优秀科研成果向江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长三角区域治理领域应用的转化。 (九)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愿意从事工作,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 4. 有志于促进张謇爱国精神的传播。 5.江苏省内从事张謇研究的专业研究人员。 (二)单位会员: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愿意从事并积极参与张謇研究工作; 4. 在张謇研究领域,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5.江苏省内从事张謇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3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介绍并发展会员; (八)经常性地关心并从事张謇研究与传播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具备专业代表性与权威性,或具备较强的机构组织管理能力与经历。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1年11月7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