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建设的几个面相——以张謇创业为中心的考察发表时间:2023-05-23 08:00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张謇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政治人物和实业家,他创办的大生企业系统,不仅在中国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且是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的典型之一。在中国公司制度史研究方面,通论性著作已有不少,也有一些个案研究成果问世,而关于企业家创业与公司制度建设环境的互动考察,则未见学界着力。在这方面,张謇的实业经历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笔者认为,经济民族主义是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动力,开明官绅在践行新式企业制度方面发挥了前驱作用,晚清政府尽可能地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但来自民间的传统制约则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较多困扰。这些从张謇的创业经历均可得到较好说明。 一、张謇创办公司企业的历史契机 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孕育出公司经营机制,这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在近代逐步落伍于西方的制度因素之一。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公司制)的一个显著功能就是加快资本集中速度,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近代西方来华公司的“厚集资本”功能,使其成为列强对华侵攘利权的“利器”。外国公司在扩大对华经济侵略的同时,也增进了国人对公司机制的了解。于是“师夷长技”的思想渐从器物层面延展到经营机制,发展公司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劲,并从洋务民用企业开始被陆续付诸实践,且于《马关条约》签订后国势愈益危迫的历史情境下渐推渐广,张謇就是晚清民办公司的先驱之一。张謇创办实业,践行公司制度,固然受其救国与强国理念驱使,但张之洞的鼓励在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的促动作用。 伴随着洋商和洋货的汹涌而入,不少开明官员面对中国固有利权渐被侵夺的局面,纷纷提出了“塞漏卮”、“保利权”的主张。这种要求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受到进一步激发。《马关条约》规定日商可在中国通商口岸“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其产品“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此约虽系清政府与日本一国而定,但其实际效应则不限于日本一国,其他强国依据片面最惠国待遇,亦适用此规定。这是一项将严重打击中国民族产业的条款。因为列强可“任便”运用机器,在华投资设厂,极大地减低其对华商战的成本,使中国企业无力竞争。正如时人所言,此举将使中国工商各业遭到“一网打尽”,“工商生路尽矣”。当张之洞得知《马关条约》正式订立后,“不胜焦灼痛愤”,其他有识官员亦感惶悚。于是,如何抵制洋商,固塞漏卮,保护生计,成了官方必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疆吏廷臣纷纷呼吁广劝绅富自行设厂,制造土货,使“能与洋商相敌”。因为华商“多开一制造厂,即多塞一漏卮”。张之洞等人认识到《马关条约》的要害,在于“夺我丝绸、纱布、小轮之利”,所以“我急宜筹护华商华工之法,以抵倭人”,遂提出“先发制人”的战略,并得到清廷的认可。光绪皇帝发布谕令,着地方官员在该条约规定开埠的苏州等地,“筹议招商,多设织布、织绸等局”,以占先着。 该策略的实际执行者也主要是张之洞等人。一则因为张之洞“保卫”利权思想强烈,再则因为苏州系日人在条约中指定开埠城市之一,所以张之洞在苏州及周边城市筹办纺织企业的紧迫性就不言而喻了。在国家面临危机之际,官商关系也因基于共同的风险考量而趋于合作。正如张之洞所言,“中国今欲振兴商务,自应官绅商民通力合作,厚集其力,方能与洋商相敌。” 正是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张之洞在两江总督任上为建立企业、振兴工艺、发展交通进行了多方努力,他不仅与有关官员多所讨论,而且同包括上海著名华商在内的绅商进行了广泛协商。作为新科状元且通晓时务的张謇自然受到张之洞重视。据张謇日记记载,这一时期他与张之洞接触较多,且多为长谈。例如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张謇“谒南皮尚书,久谈”。七月二日,“南皮来谈,留商商务”。次日,“诣南皮辞行,久谈,留饭”。张謇还与张之洞就发展商务进行了文字交流。据张謇日记载,光绪二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述答南皮尚书”;八月四日,“报南皮尚书商务书”;八月十六日,“写南皮讯,以商议,寄请定局”。 在发展经济以挽救危局方面,张謇与张之洞无疑有着较多的共同体认,这从1895年7月张謇代张之洞所拟“条陈立国自强疏”中便可得到说明。本疏共列九项强国对策,其中经济方面提出了“速讲商务”和“讲求工政”的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绝非一般应诏陈言疏的空泛之谈。其设立商务局和奖励集股创办公司等策,日后均被朝廷采纳推行。由此也说明,张謇虽然个人达到科举功名之路的顶峰,但经世报国思想也有了新的升华,这是他完成人生事业转变的思想基础。不过,思想是实践的前提,但思想并不必然导致行动。促动张謇创业以实践公司制度的重要因素是张之洞的召唤与鼓励。在张之洞的规划中,即将受到外国经济势力冲击的两江地区,必须实施先发制人的战略。上海、苏州、通州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与资源和市场条件,具有发展纺织业的明显优势,所以张之洞积极鼓励张謇创业。他专门为张謇设厂事宜上奏朝廷,其言曰:“臣钦奉谕旨,饬令招商多设织布、织绸等局,……兹查通州海门为产棉最盛之区,西人考究植物,推为中国之冠,各处纱厂无不资之,涎视已非一日。近日洋纱内灌,通海乡人利其匀细,转相购买,参织土布,每年消耗四十余万金。若不亟就该处兴办纱厂,则民间此项漏卮无从而塞。而日本新约有准其工商至各口岸城乡市镇任便制造之条,难保非意存侵越。……查通州在籍绅士前翰林院修撰张謇,向来讲求时务,情形较熟,当经函商力筹护持小民生计、杜塞外洋漏卮之策,属其邀集绅商,恺切劝导,厚集股本,就地设立纱丝厂,以副朝廷自保利权之至计。” 关于这一点,张謇也有记述。他于1898年12月致函张之洞时明言:“謇荷眄睐,乙未之岁令即通州设立纱厂,以开风气而保利权,不自度量遽承所乏”。他在大生纱厂首次股东大会上更坦言:“通州之设厂,为张謇投身实业之始。光绪二十一年乙未,中日事定,前督部张属苏、镇、通绅士招商集股,设机厂,造土货,謇亦承乏”。张謇在自撰年谱中对此事的前后过程说得更清楚:“先是,南皮(张之洞)以中日马关条约有许日人内地设工厂语,谋自设厂,江南北苏州、通州各一,苏任陆凤石润庠,通任余,各设公司,集资提倡,此殆南皮于学会求实地进行之法。余自审寒士,初未敢应。既念书生为世轻久矣,病在空言,在负气,故世轻书生,书生亦轻世。今求国之强,当先教育,先养成能办适当教育之人才,而秉政者既暗蔽不足与谋,拥资者又乖隔不能与合;然固不能与政府隔,不能不与拥资者谋,纳约自牖,责在我辈,屈己下人之谓何。踟躇累日,应焉。”张謇此语后被其子张孝若在撰写乃父传记时加以转述,也可证明确实表达了张謇的真实思想。 创办大生纱厂,对于张謇而言不仅意味着人生轨迹的转向,更标志着他对一项新制度——公司制度的践行。公司制度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无疑是对传统经营制度的重大改变,推动了中国近代化的步伐。当我们颂扬张謇经营业绩之时,不应忘记晚清开明官员张之洞对于张謇创业的重要推力。 当然,推动公司制度发生与发展的更大动力,源于晚清时期的经济民族主义思潮。面对外国经济侵略的加剧,国内藉“公司”以卫利权的思想越来越强烈。“公司一事,乃富国强兵之实际,亦长驾远驭之宏规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社会认同。公司之设,已突破商务的边界,具有强烈的民族关怀。正如时人所言:“今通商之局四通八达,口岸愈开愈多,而日本新订和约又准在内地制造土货,外洋机器运入中华,无从阻遏。华商若再前泄沓,不思振作,零星贸易,气薄力单,不惟无以抵制西商,且恐尽为西商所吞噬也。为今日计,惟有各业各集成一大公司,有无相资,缓急相救,呼应灵通,庶几不为外人所制。”还有人指出:若中国不急设公司,则“彼之民日富,我之民日贫,彼之商益强,我之商益弱,恐不待兵刃既接,而胜负得失之数已有霄壤之相悬者”。以洋务派为主的开明官员,由于身处“商战”前沿,对国计与民生所受到的西方挑战与威胁体认较深,对于未来也有较为清醒的风险预见,因而具有藉公司制度加快工商各业发展的强烈意愿。开明士绅身具传统知识分子的经世报国情怀,对于民族危机亦有深刻的理性认识。这已为学界多所讨论,毋庸赘述。正是开明官员和杰出士绅基于对国家危机的共同评估与分析,出于对挽救危机的深层考量,才加快了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的进程。 二、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的政策环境 对于自由经济而言,政府的管制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这么多由政府弄出来的祸害,以至于很容易就训戒政府参与经济生活一事写上满满的一页”。但应当注意的是,政府在对经济生活产生“祸害”的同时,其实也可以“引导个人激励”。以往学术界对于中国近代经济史的研究往往重“民间”而轻“政府”:民间有民族资本主义,而政府方面则除了“腐朽”与“盘剥”之外,一无是处。近年来,随着清末新政研究的推展,有关倾向有所好转,但依然未能对清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的用心与努力给予足够的“理解”。一个习惯于重农的政府要转向重商,从学理上讲,也需要一个过程。但晚清政府尽可能地适应国际与国内形势,不仅从抑商转向重商,而且对于“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为鼓励民办实业,发展公司机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体现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张謇创业亦从中受益。 1898年出台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涉及科技、学务、著作和工商等多方面,其鼓励投资的条款为:“如有独捐及募集巨款,开辟地利若干……视功用之大小、款项之多寡,为奖给之等级。”1903年颁布的《奖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公司创办人的集股总额进行奖励,从50万元至5000万元,共分12个等级,分别特赏不同第等的顶戴或品衔,并聘任为商部不同等级的顾问官或议员。鉴于该章程所定奖励条件较高,众多公司创办人难以跻及,农工商部于1907年予以修改,降低了各个级别的奖励条件。例如最低受奖(奖励内容为赏商部五等议员,加七品顶戴)条件由50万元降至20万元,荣获最高奖励(赏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特赐双龙金牌,准其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至三代为止)的条件由5000万元下调为2000万元。1907年,农工商部禀承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对出资极多、用工较众的实业家“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的旨令,颁行了《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规定依个人出资规模和雇工多寡,授予不同第等的商爵。例如个人所出资本达10万元,奏奖五品衔,至2000万元以上,则特赏一等子爵。鉴于奖励公司章程和爵赏章程的奖励对象为巨商大贾,难以惠及中小资本家,而“当此商力薄弱之时,大抵以中人之资,规一时之利,散之若寻常之营业,聚之亦莫大之利源”,农工商部于1907年9月奏准援照军功奖励成例,制作七品、八品、九品三等奖牌,分别授予出资在1万元至8万元的商人。这些措施,无非为“迎合中国人的虚荣心,积极鼓励经营企业”。有人称“国家不惜爵赏以鼓励天下,正为能兴利于地者劝也”,“斯诚稀世之创举”。1908年1月,张謇因创办大生纱厂暨垦牧、轮船、水利、盐业、印刷等公司21所,总资本200余万两,由农工商部依照《改订奖励公司章程》奏准为该部头等议员,并赏二品顶戴。据笔者统计,商部依奖励公司章程授予荣誉的商人、官员还有丁宝铨、李厚祐、陈宜禧等28人。因办理实业而获得爵赏奖励的商人主要有祝大椿、吴懋鼎、周廷弼、胡国廉、吴梓材、林汝舟等。 公司制度建设的根本法也应时出台,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1904年1月21日)商部奏准颁行《公司律》,共131条,分为《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分》、《股东权利各事宜》、《董事》、《查账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账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罚例》11节。《公司律》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官商合办等各项公司及各局(凡经营商业者皆是),均应一体遵守商部定例办理”,确立了中国创办公司的准则主义原则,有助于企业独立运作。该律规定凡社会各界所设公司及局厂行号铺店,均须向商部注册,“以享一体保护之利益”;“附股人不论职官大小”,“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他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附股人应照所认股数任其责成”,基本上体现了近代公司企业股权平等的原则。《公司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结构与运作程式的规定,为大生纱厂和分厂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企业逐步改革了过去“总理”领导下的“董事—执事”管理机制,并于1907年首次召开股东大会。会上,有股东声明“今公司已处有法律之地位,不应再越乎法律范围外”,得到广泛赞同,会议亦依律而行。此后,大生系统各企业基本上进入规范运转时期。 为了充分动员民间资本进行联合,以创办各类公司,晚清政府还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其方式以参股与借款为主。大生纱厂因初创困难,遂领用官机,折本25万两,在原始资本中,官机折款占56.17%。两江总督刘坤一表示,大生纱厂“名虽官商合办,一切厂务官中并未派员参预”,与湖北等省官办纱厂“情形迥不相侔”。此外,在官场的策应下,大生纱厂还获得通州、海门、泰州等地官款4.19万两。除直接的资金扶持外,一些有地位的官员还为大生纱厂劝股。有人研究指出,大生纱厂的一些大股东“是由于上司的`劝谕'或同僚的`游说',才勉强投股以为应付”。 “专利”制度也是官方为促进华商资本动员,积极创办企业而采取的一项鼓励措施。此处的“专利”并非与发明创造相关的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特许的垄断经营权。在官方看来,对新式企业“照西国通例,准其限年造运,俾得稍沾利益”,目的就在于“敌洋产而保利源”,或“收回洋利”。尤其是对精制新器,可以抵制洋货、夺外洋利权的华商公司,更应给予执照,定明专利年限,不准他商仿造。“专利”制度遂成为晚清的一项重要商政。在专办区域方面,大到一省或数省,小到某些州县。在专办年限方面,以十年与五年为多见。张謇的大生纱厂初创时,由政府批准,援引上海华盛纺织厂成例,规定本地区如添设同类企业,皆作为大生分厂,“由原办人禀请并议贴费,以十年为满”。张謇等创办的大兴面粉厂亦获得五年的“专利”。 在中外商战进程中,官方“亦知进口有税,出口无税,为保护本国商业(之法)”。减免税厘对于“畅土货而保利源”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遂陆续实施了部分减免税政策。其中推行最为广泛的一项,就是“各省所有设厂用机器制造物品运销他处者,均准出口暂按值百抽五例,完纳正税一道,沿途概免重征,以利行销”,棉纱、棉布、机制麻货是享受这一优惠待遇的主要产品。张謇及其企业较早享受了这一优惠税制,大生纱厂创办之初,就由张之洞奏准,其产品“照上海机器纺纱织布各厂奏定章程,只在洋关报完正税一道,其余厘税概行宽免”。 商部成立后,“为抵制洋面起见”,还核准“所有机器制造面粉各厂,一律准其暂免税厘”。其免税期限,自光绪三十三年八月起,免征五年,限满再议。机制面粉免税的措施对华商创业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原本开办钱庄业的荣宗敬、荣德生兄弟就是因为“看到各业都平淡”,只有面粉厂“生意最好”,且“不纳税的货物只有面粉”,遂筹资创办面粉厂,逐渐奠定了荣氏企业集团的基础。张謇等人创办的大兴面粉公司自然亦从中受益。张謇发起创办的盐垦公司同样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兹不赘述。 政府的这些作为对调动民众投资积极性,促进资本的联合与集中产生了明显的作用。有人甚至认为,单从法规、政策上来说,政府方面对华商创办实业,“可为体恤至周”。正如时人所言:“我国比年鉴于世界大势,渐知实业为富强之本,朝野上下,汲汲以此为务。于是,政府立农工商专部,编纂商律,立奖励实业宠以爵衔之制,而人民亦群起而应之”,创办各类公司“不可谓非一时之盛也”。据笔者统计,截至1910年,在农工商部注册的企业共计345家,额定资本17648.32万元,其中股份有限公司197家,资本16 598.881万元,股份无限公司2家,资本18.108万元,合资有限公司68家,资本686.229万元,合资无限公司29家,资本127.147万元。在这样的政策与法制环境中,大生系统企业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以1910年的统计,大生系统企业共有资本338.7万两,较1899年增加295.9万两。 当然,胪述清政府为公司制度建设营造的有利环境,并非刻意美化,或有意拔高其形象。也要客观地看到政策与法制本身的局限及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事实上,这方面的记述也相当普遍。各级官员与机构的“病商”举措,经过社会的放大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又淹没了清政府对农工商业的提倡与扶持。相关议题,笔者已有专论,兹不赘述。 三、公司制度建设与路径依赖———以张謇变革官利制度为例 公司制度是一种高级企业制度,包含多层次结构,其建设当属一项复合型的系统工程。有学者指出,“制度变革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现象”。制度变革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这就是说,制度不是随意变迁的,而是有着自己特定的变革轨迹。某一制度的产生,固然“反映了文化背景和思想信念,而文化观念反过来影响经济行为”,由此有可能造成制度的学理规范与历史传统相悖。正如刘易斯所言,使制度适应现实的过程“可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平衡的,也不是完备的……新的和旧的交织在一起这是不合逻辑的,而且比例也很不相称,各个社会之间大不相同”。如果历史观念与习俗实在深厚,就有可能由历史传统取代某一方面的学理规范而支配制度运行,形成制度变迁对传统的依赖。近代中国企业界“不合世界实业通例”的“官例”之制,就是公司制度建设方面“路径依赖”的典型表现。 所谓官利,就是公司固定股息的俗称,即企业不论营业成效如何,定期依固定利率向股东支付的息金。马克思说过:“股份公司有一个共同点: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投入什么,但是不知道自己取出什么”。说明股份公司股息从本质上讲具有或大或小的不确定性。然而“官利优先”、“官利必付”则是中国自晚清新式企业产生后就普遍存在的一种做法,表现出强大的制度惯性。在大众心态中,“股票以利息为准”,“公司不发给股息,目为亏折”。民众投资企业后,“所关心的只是如何收受股息,……只考虑股息愈大愈有利”。 官利制度的“路径依赖”决定了企业家向传统的妥协,张謇所办企业,官利“无年不付”。深受官利之苦的他无奈地叹道:中国实业界“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蝟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另一位著名实业家范旭东亦说过:“(中国)风气不开,办实业的人们,极不容易集资,他们不得已用借债方式募股,就是收到股款,即日用`官息'名义计息。” 官利制度虽然由于历史与社会的原因形成了强固的制度惯性,但作为一种制度,既是各方博弈的框架,自然不会一成不变。对一种制度而言,既有维持旧制度的受益者,也有创新或改革制度的获利者,双方或多方的动态博弈结果决定了制度的阶段特质。就官利制度而言,虽然有着深厚的社会意识土壤,但包括张謇在内的企业家与专业人士对这种制度的“不合世界实业通例”有着较为深刻的体认,甚至质问“中外古今岂闻有此种企业法耶?”在力求改革官利之习方面,政府也不乏努力,晚清《公司律》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先提公积金,后付股息。 张謇亦积极探索变革官利之制,不过因应于企业的实际处境,对于变革官利制度的规划与实施比较谨慎,因为此举难度不小。张謇、聂其杰等人在民国初年发起创办中国模范铁工厂时,虽然为股东规定了长年8厘的正息,但又在招股时声明,“惟应从何时支起,须由股东会议决。向来凡公司招股,必自收到股银即日起息,此种办法甚悖商业法理。夫公司尚未营业之时,资本多半用于选屋、购机,余款存庄,收息有限,何从付此八厘官利;若移本以派息,是骗股东也,明得官利,暗耗股本,迨需运本时,不得不以重利求贷于钱庄,此多数公司失败之原因也。本公司名曰模范,甚望股东有以矫正他公司之恶习,一以巩固公司基本为目的,而勿志在派官息也”。大有晋垦牧公司是张謇革除“官利”的试点,“其法每年秋收后不论收数丰歉,开除一切用度外,实赢若干,即按股分给若干,……多寡无定也。”结果,原来亏损的大有晋公司“卒无亏损,并不负债”。 然而,当张謇建议在大生一、二、三厂推行同样的改革时,却遭到“狃于积习”的众股东强烈反对。后来,虽然将“官利”改为“正息”,但“名改实仍也”。在其他各厂,张謇的改革建议也都因股东反对,而未得到充分实施。1925年,当大生系统陷入困境时,张謇诚恳地向股东会建议革除官利之制,“为自救自助巩固根本之计”。由此,不难说明官利之制对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的阻碍作用,也不难体会一名企业家以其创业成败得失对制度变迁之路径依赖做出的深刻诠释。 四、结语 晚清公司制度是作为“西政”之一从国外传入的,相对于中国传统的独资与合伙等经营形式,无疑是一种制度创新,具有强大的制度优势。尤其是其“众擎易举”的功能很快被面临政治与经济危机的国人所认可,于是作为“商战”之利器,公司制度在晚清得到快速发展,其建设进程受国家危机加深的激发尤为明显。 研究制度经济学的专家提出了制度变迁的“诱致性”与“强制性”的经典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就张謇创业践行公司制度而言,很难界定属于何种类型的变迁。他投身实业,意在藉此挽救国家危局。其中张之洞的鼓励对他迈出创业步伐起了重要的促动作用,张謇办厂最初是张之洞在甲午战争之后国家危迫形势之下策动的“先发制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严峻的国内形势,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晚清公司制度的成长。应当说经济民族主义是中国近代公司制度推展的重要动力,开明官绅在践行新式企业制度方面发挥了前驱作用。 经济学家刘易斯说过,“从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制度的最重要的特点大概是它们允许有多大的活动自由,……一旦经济开始增长,制度将越来越朝着有利于增长的方向发生变化,从而加强促使经济增长的力量”。公司制度无疑为晚清时期的经济增长和企业家成长提供了制度条件,而像大生企业这样的众多公司和以张謇为代表的众多企业家的作为,又为公司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推力,经济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良性互动,共同推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方面尽可能的努力是不应被忽视的。晚清政府在资金扶助、政策支持和法律规范等方面,无疑为公司企业的创立提供了某种便利,营造了有利于公司制度发展的政策环境。 但公司制度毕竟是西方商业文化发展的产物,西方的规范与中国的文化相融合,形成了公司制度的中国特色,“官利”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官利制度是西方商业规范向中国传统投资理念的妥协,更是企业家向资本家的屈服。张謇创业过程中对“官利”之制的因应,无疑是近代公司制度建设“路径依赖”的典型表现。 (本文曾提交2009年4月14-18日在江苏海门举行的第五届张謇国际学术讨论会,得到林刚、朱荫贵等专家的点评,笔者受益良多,谨致谢忱) 作者李玉系江苏省张謇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来源:李玉,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建设的几个面相——以张謇创业为中心的考察,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9,(04) ,注释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