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张謇为南京临时政府向三井洋行借款担保始末

发表时间:2023-01-04 19:38作者:朱江来源:档案与建设

1911年12月下旬,为筹措南京临时政府的经费,黄兴向三井洋行借款30万银圆,由张謇出具保证书作信用担保(下文简称“黄兴三井借款”)。1912年2月2日,由张謇出面,大生纱厂与三井洋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三井洋行抵借规元40万两,借期半年,合同约定三井洋行扣除黄兴借去的规元23.7万两及其利息(下文简称“大生三井借款”)。黄兴三井借款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第一笔外债,由于留下的史料有限,因此其来龙去脉不够清晰。本文拟结合南通市档案馆所藏大生档案的相关记录,对黄兴三井借款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图片

一、张謇所作保证书的时间

对于黄兴三井借款,一般都引用张孝若在《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中的文字:“兹因黄君克强为中华民国组织临时政府之费用,向贵行借用上海通行银元三十万元。约定自交款日起一个月归还,并无抵押物。如还期不如约,惟保证人是问。除息率及汇水由黄君另订条件外,特具此书。三井洋行鉴存。”

据张孝若在书中讲述,“三井和大生向有往来,当时有拿厂做保证抵押的意味,不久就照数清还,这借据也就立时收回了,现存我父遗物馆中”。

张謇的这份保证书签署日期为“黄帝纪元四千六百有九年十一月”。黄帝纪元是清末革命派使用的纪年法。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刘师培在《国民日报》发表《黄帝纪年说》,主张把黄帝诞生的那年作为纪年元年。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采用黄帝纪元,各省政府也跟着使用。以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为首,革命派杂志亦采用黄帝纪元。中华民国成立后改用阳历,黄帝纪元停止使用。依此推断,保证书的签署时间区间即1911年12月20日至1912年1月18日。根据1912年1月2日《临时大总统改历改元通电》“以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另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保证书只可能形成于1911年12月下旬。

毛注青编著的《黄兴年谱》将保证书列在12月22日之下,其依据是“《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载《辛亥革命》(八),第51页”。《辛亥革命》(八)为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的一本,中国史学会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出版。该书以《辛亥革命前后》为题,摘录了《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的有关章节。《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提供了保证书的文字,并不能得出12月22日这个时间结论。

李书城《辛亥前后黄克强先生的革命活动》记载:“各省代表复于十二月十七日在南京开会,改举黎元洪为大元帅,黄先生为副元帅,并以副元帅暂行大元帅职务。黄先生本拟早日起程赴南京就职,并已商请张謇向上海日商三井洋行借款三十万元作到南京后军政费的开支。但在预定起程赴南京的先一天晚上,黄先生忽向我说,他明天不去南京了。我问何故不去。黄先生说:‘顷接孙中山先生来电,他已起程回国,不久可到上海。孙先生是同盟会的总理,他未回国时我可代表同盟会;现在他已在回国途中,我若不等待他到沪,抢先一步到南京就职,将使他感到不快,并使党内同志发生猜疑。’”孙中山是12月25日抵沪的,说明至少24日前,黄兴已经跟三井洋行谈妥了借款事宜。另据《张謇日记》,张謇于12月17日去南京,12月25日至上海。由于三井洋行的借款分两次,分别于12月27日和29日发放,张謇的保证书很有可能签署于12月25日或26日。

二、张謇担保黄兴三井借款的原因

张謇担保的黄兴三井借款,是筹备中的南京临时政府的第一笔外债,对于财政极端困难的南京临时政府来说,意义重大。这是张謇顺应历史潮流,从推动立宪转向支持共和后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实际支持。张謇愿意担保,也跟他对黄兴本人的支持有关。12月4日,各省驻沪代表在上海的江苏教育总会开会,公举黄兴为大元帅,黎元洪为副元帅。所谓各省代表会议,主要操纵在原谘议局系统的立宪派手中,而张謇是其中的核心成员。12月17日黄兴力辞大元帅,推荐黎元洪出任。各省代表会议改举黄兴为副元帅,代行大元帅职权,组织临时政府。黄兴于12月中旬曾委派同盟会会员何天炯赴日借款,毕竟路途遥遥,而三井洋行在上海设立支店,便于及时地沟通。12月2日,张謇从苏州赶到上海,与黄兴、宋教仁等人会晤,会谈的内容或许就有借款事宜。

三井洋行能够接受张謇的担保,固然不能忽略张謇12月19日出任江苏两淮盐政总理这个背景,但从张謇以个人名义签署保证书来看,根本原因还在于张謇与三井洋行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三井洋行)是日本四大财团(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之首,1876年创办,本部位于东京,先后于上海、天津、香港、营口设分支店所,经营进出口贸易及航运业。上海三井洋行(又名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上海支店)成立于1876年,是在沪日商洋行中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一家。上海三井洋行从日本输出除棉制品以外的所有商品,从中国输入土特产传统商品和原材料等。

三井洋行早在大生纱厂创办之前就与南通(通州)发生经济联系,南通是三井洋行的原棉采购地。南通从明代开始种植棉花,所产棉花纤维长、色泽白,是棉纺织业的优质原料。南通棉花销往日本,约在1885年前后。当时上海一带闹棉荒,品质不佳,但南通棉此时是丰收年,品质优良,价较低廉。本花每担市价约银10两,而通州棉每担价仅9两。上海丁益大花行郑宝恕兜售于日商,运销日本。

另据林举百《近代南通土布史》,日本明治维新后,棉纺织业发展甚速,日商均来我国收购棉花。宣统元年(1909),我国棉花输出额达63万担,其中通棉实占最多数。日商三井洋行所打通花大包,刷用唛头(商标Mark的译音)概为“通风”二字。在南通长期购买棉花,三井洋行与大生纱厂之间不免存在竞争与合作关系。

作为大生企业煤炭的主要供应商,三井洋行与张謇来往密切。三井洋行成立后,直接促进该公司发展的杠杆是1876年取得官办三池煤矿所产煤的独家出口销售专利。三井洋行收取三池煤出口额2.5%的佣金和利润的半数。其出口额,在1877年是2.7万吨,到1886年发展为183.7万吨,出口地区也从上海扩大到天津、香港、新加坡。

早在大生纱厂投产期间双方就建立起合作关系。1899年7月14日,大生沪账房“付通厂三井煤1022吨九八元4905两6角”。

之后广生油厂、大生分厂、大兴面厂、大达轮船公司等多家大生企业都采购三井洋行的煤炭。根据1911年3月20日至1912年1月2日大生纱厂、大生分厂和广生油厂购买三井洋行煤炭的统计,三井洋行与大生企业之间煤炭交易量大且频繁。

武昌起义爆发后,大生纱厂和大生分厂派往大维纱厂的员工,因为没有川资而被困武汉。由于无法汇款,所以大生纱厂一度打算由三井上海支店出面,请三井汉口支店代买船票。

三井洋行还曾赠送给张謇吕宋烟和饼干。这些细节无不显示三井洋行与张謇的关系,因此张謇出面担保是有说服力的。

三、大生三井借款的内容

1912年2月2日,张謇代表大生纱厂与三井洋行上海支店长藤濑政次郎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以大生纱厂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从合同条文看,是用借新债的方式,处理黄兴三井借款这笔旧债。“抵借之数共计规元肆拾万两,交款之法即以本合同签字之日,除将当时经甲签字保证之借款,系陆军部总长黄兴,前于十二月二十七、二十九日借去三井之款规元贰拾叁万柒千两并另加利息扣留外,余款核数照付。”

事实上,借新债还旧债的谈判早就进行了。1912年1月5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54号号信提到:“押款收到,望即兑现洋五万元寄通,余款全留通用,万不可分散。盖厂中拟于下礼拜一开夜工,存花无几,若不多备款项,必至仍须停工,且押借必须偿还,若一分散,将来即难归偿,务乞留意。”

武昌起义后,南通总体社会安定,但经济依然受到一定影响,主要是关庄因观望而对收购土布持谨慎态度,直接导致大生纱厂生产的棉纱出货不畅,资金回笼困难,厂里存棉不多,又无力多购。向三井洋行借新债,新债还掉旧债后的多余部分可用作救急的流动资金,对此大生纱厂是非常期待的。

估计是大生驻沪事务所与三井洋行之间沟通不顺畅,张謇日记记载,1月9日“以筹还款事至沪”。1月13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58号号信表示:“股票押款不成,厂中大为失望,尚望产业抵押可成,则可免停机。”可见对于借款条件,大生纱厂和三井洋行意见不同,大生纱厂提出以股票抵押的方案没有得到三井洋行的认同。出于对资金的渴求,大生纱厂还是希望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取得借款。同一天,张謇日记写道:“筹还借款事难成,须回厂计议”,应该是就资产抵押一事与相关人员商议。

之后张謇委托史量才与三井洋行展开谈判,1月17日张謇在大生纱厂致函史量才,希望加快谈判进程,这封信当天从南通寄往上海。

上海光复后,陈其美被推为沪军都督,委任史量才主持“沪关清理处”工作。江苏独立后,张謇应江苏都督程德全的邀请,担任江苏两淮盐政总理,张謇委任史量才主持松江盐务局的工作。

1月26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64号号信流露了“押款已可告成,甚慰”的信息。28日,大生纱厂根据张謇的指示,按照三井洋行的要求,将“厂基地契六张、清单一纸”由专人送到上海。在三井洋行总社同意之后,借款终于告成,张謇日记记载合同签字时间为1月31日。

四、大生三井借款的归还

按照大生三井借款合同,三井洋行提供借款规元40万两,扣除之前已经借给黄兴的规元23.7万两及其利息,余款核数照付。按照当天的洋厘(银元折合规元的市价,英洋7钱9分4厘25,龙洋7钱9分3厘5),规元23.7万两大致相当于洋30万元,即黄兴三井借款张謇保证书中提及的上海通行银圆30万元。规元40万两,亦即洋50万元,这与《啬翁自订年谱》所记1912年1月31日“筹款五十万成”吻合。如果这样的话,大生纱厂还可以动用其中的规元16万两左右。

但是根据现有史料,主要是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的号信,大生纱厂的抵押借款规元40万两,全部汇给了大生驻沪事务所,而且全部经由大生驻沪事务所支配,这与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相违。

1912年2月2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69号号信提到:“三井款已交到,归厂用廿万两,退公意分四成与分厂用。”退公即张詧,张謇的三哥,是张謇的重要助手,具体负责大生生产经营活动。2月2日大生驻沪事务所收到三井洋行的汇款,其中的20万两归大生纱厂使用,张詧同意其中的8万两转给大生分厂使用。另外根据2月10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76号号信:“押款除借与盐政处十五万两,沪用五万两,其余廿万两,照退公派定通厂六成。”可以得出大生三井借款的去向,除了将其中的15万两转借给盐政处外,其余款项均由大生自用。盐政处,后面的号信亦写作盐政局。

白纸黑字的借款合同,难道是编造借款理由?这样的可能性不大。大生纱厂与沪所之间的来往号信,用于企业内部联系工作和交流情况,所涉及的内容均为即时发生的生产经营实况,没有编造的必要,多日的号信反复编造更不大可能。从三井洋行的角度,上海支店是日本总社的分支机构,需要对日本总社负责,如果大生纱厂需要借款,双方完全可以直接谈判,既不需要史量才出面斡旋,也没必要在合同条款上大费周章。

1912年1月24日,日本黑龙会首领内田良平作为沪军都督府的代理人,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社长八郎次郎签订借款合同,以黄兴、朱葆三、陈其美、王一亭、宋教仁、张静江等连带保证,借款30万日元,从三井上海支店受领。这笔借款中的25.0421万日元,用于购买武器弹药。

《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认为张謇担保的就是这笔借款],这是错误的。在张謇的担保书中,担保的借款人为黄兴,而此项借款的借款人为沪军都督府,甚至还有代理人内田良平。黄兴所借的规元23.7万两,根据大生三井借款的合同,三井洋行已经分两次于1911年12月27日和29日拨付,而此项借款迟至1912年1月24日才签订。重要的是两笔借款的归还时间不同。

1912年9月24日,民国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与三井上海支店代表神崎正助签约,对包括1月24日借款在内的4笔不同的沪军都督府借款(其他3笔为1912年4月20日15万两、6月1日10万两、6月13日10万两)、南京留守府和沪军都督府1912年5月13日借款35万两、汉冶萍借款200万日元的半年利息7万日元,约定在两个月内还本付息。[28]之后1月24日借款多次延期,1913年6月4日还5万元。8月28日通过上海中国银行还17万元,通过公债司还8万元。

大生三井借款的40万两欠款,则按合同约定于1912年8月2日还本付息。其中盐政局的15万两,大生方面多次提醒,要求按期归还大生。从1912年3月23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壬子年第18号号信中“盐局欠款已还来六万两,其余之款仍须严催速还”,可得知盐政局开始还款。一直到4月上旬,才陆续还清,由此可见盐政局从大生转借款项期限很短。大生纱厂一度希望能把三井洋行的部分欠款延缓半月左右还清,但没有得到三井洋行的同意,最终还是依约清还。

南京临时政府多笔对外借款,包括向三井洋行的借款,还款一般都迟延多时。大生三井借款不仅偿还及时,而且还有未见于合同条款中的1.2万两的回扣,1912年2月14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79号号信提及:“又照来单,回扣壹万贰千两并未分摊,与原议不合。凡动用押款者,皆须照摊回扣,照认利息,我厂方免受亏,想公必见及此也。”大生纱厂对于回扣全部自己承担,表达了不满,建议按照用款比例摊派,这符合商业借款的特点。

至于大生纱厂原本为南京临时政府代为借款,转变为纯粹的企业贷款,其中必有缘由,只是目前史料阙如,还无法辨明,但还是有蛛丝马迹可寻。1912年1月14日张謇致黄兴的信中,在谈到盐务事宜时说:“目前能有多少收入,尚不可知,约略各处所要求及公所汲汲待用,非于所筹偿还三十万借项外,更借一百万不可,而非以盐税(除提存赔抵款及支各岸应得加价外)抵借亦不可。”

这里提及在盐税收入中偿还30万借项,很有可能就是指黄兴三井借款。或许在大生三井借款签约之际,这笔盐税筹集到位,并归还黄兴三井借款,才有大生三井借款可供大生使用的可能。而张謇一度委托主政松江盐务局的史量才与三井洋行谈判,应该不是无缘无故的。高达3%的借款回扣,也为政治借款转化为商业借款提供了想象的空间。


作者朱江系江苏省张謇研究会会员,南通市档案馆征集编研处处长、研究馆员

来源:朱江,张謇为南京临时政府向三井洋行借款担保始末,《档案与建设》,20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