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云志|张謇与江苏谘议局

发表时间:2023-05-24 08:00作者:耿云志来源:近代史研究

张謇是中国早期著名实业家、教育家。他于1894年状元及第后不肯做官,热心于实业救国和教育救国,且卓有成绩,成为东南名士。他在官界、商界、学界都有很多朋友,于清末民初重大事件皆曾发挥重要作用。近年关于张謇的研究颇受重视,出版传记、发表文章数量甚可观。其中对于他参与清末立宪运动一段史实也有不少研究成果,尤以章开沅先生《开拓者的足迹:张謇传稿》(中华书局1986年版)一书论述颇详。本人曾着重研究过清末立宪运动,对于张謇创办和领导江苏谘议局的活动尚可略补时下研究所未备。并想借此题目,略抒本人对张謇的一些看法。


(一)

清末立宪的发生与中国官民对国际形势的认识有重大的关系。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历次与列强较量,皆以惨重的失败告终,每次失败都要付出更多的代价:赔款甚至割让土地,开放利权等等。这使国人逐渐认识到,列强之所以强,我之所以弱,原因主要在政治制度不同。列强皆行宪政,而中国沿袭两千年的君主专制未改。当时人指出,人家是君民上下一体来攻我,而我仅以君主一人相抵拒,其强弱胜败,不问可知。因此要救国,要保主权与利权,必须改专制为立宪。

日俄战争在中国土地上爆发及其日胜俄败的结局,给中国官民刺激极大,几乎人人共认,日之所以胜,在其行宪政,俄之所以败,在其仍行专制。遍及全国的要求立宪的呼声,就因日俄战争而大大高涨起来。学习日本,改行君主立宪,这就是当时开明官吏、绅商阶层和一大批知识界人士的共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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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为人谨言慎行,一向老成持重,自谓“生平万事居人后”。但在谋求立宪一点上,他一旦定下决心,就积极从事,不肯落人后。而使他定下决心的,是他1903年的日本之行。在日考察近70天,“每事问”,口问手记,不放过任何细节,而且时时注意其管理办法,以与中国相比较,得出中国必须虚心学习日本的结论。归国后,张謇与友人蒯光典、赵凤昌、沈曾植等经常讨论立宪问题。稍后,积极参加为张之洞、魏光焘拟立宪奏稿,并刊印《日本宪法义解》、《日本议会史》等分送官、商、学界友人,还托人送达朝廷。张謇还亲将一份送给朝廷宠信的铁良,并与深谈。

张謇这样积极推动立宪,与其他立宪派一样,动机是救国。张謇说过一句很沉痛的话:“亟求立宪,非以救亡;立宪国之亡,其人民受祸或轻于专制国之亡耳。”痛心之极,出言似不可解。

若以其心平气和时在另外场合所说的两句话略作补注,人们便可以比较深切地了解张謇的心理。一次是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宪近况纪略》中所说:“要之,宪政之果行与否非我所敢知;而为中国计,则稍有人心者不可一日忘此事。”

另一次是在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杭州与友人谈话时,其友人说:“以政府社会各方面之见象观之,国不亡,无天理。”张謇说:“我辈尚在,而不为设一策,至坐观其亡,无人理。”

这些话表明,张謇这位事事脚踏实地,从不虚悬理想、唱高调的人,对于立宪这种涉及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大事,他作为一个实业家、教育家,并非预知必能成功而后为之,而是自居国民一分子,既知国家有危亡之险,又知立宪是可以救亡的一种途径,则不能不兢兢以求之。虽无必成的把握,但必须“尽其在我”,方是人理。

清末十几年,为救国家于危亡,有人选择暴力革命的途径,他们认为,国家濒危的局面,完全是腐败的清政府造成,推翻清政府,缔造民主共和,中国必可转弱为强。这些人就是所谓革命派。另有些人认为暴力革命,内则易成混乱割据之局,外则易遭列强干涉。不若迫使清政府实行立宪,可安上全下,或可有转弱为强之日。这些人就是所谓立宪派。两派各有理由、各有根据,但彼此之间皆确信反对派的方案绝对行不通,自己一派的方案才是救国惟一的良方,且必可达到目的。结果是,立宪运动未造成君主立宪之局而失败了。革命派以暴力求民主立宪,尝试较久,亦多曲折,但其终究无成,亦是不争的事实。

张謇当然属立宪派,然而他与一般立宪派人士略有不同的是,他自始未曾确立必达目的的信心,他是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态度,但问耕耘,莫问收获,只求尽其责任,尽其心力,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做去,得尺则尺,得寸则寸。这是他投身立宪活动始终秉持的态度。先明了这一点,然后才能对他的具体活动有较深切的理解。


(二)

清末的立宪实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清政府主持的自上而下的预备立宪过程;一方面是立宪派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张謇直接参与了这两个方面的活动,具体在创办和领导江苏谘议局的活动中也是如此。

1907年6月,岑春煊在一份奏折中最早提出各省设立谘议局的主张。至是年10月19日,朝廷决定各省设立谘议局,作为“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材之阶”。1908年7月22日,清廷颁发《谘议局章程》和《议员选举章程》,8月27日,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和《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各省谘议局应于1909年正式成立。随后,宪政编查馆电知各省速设谘议局筹办处,具体负责谘议局筹办事宜,包括选民调查和编制选民登记册,训练司选员,组织初选、复选,处理选举中涉讼事件等,直至谘议局正式成立为止。

谘议局虽与宪政国家的地方议会不尽相同,但毕竟是民选的代表民意的机构,这在中国真是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地方官吏一向只知奉旨办事,于谘议局究竟应如何筹办,几乎完全不懂。江苏号称开通之地,起初也是茫无所措。

当时两江总督是端方,江苏巡抚是陈启泰。他们为表示积极,于1908年6月10日冒然奏报在省城开设自治、谘议两局,委派官吏,着手办事。后接宪政编查馆通咨,设立谘议局筹办处,才知道,所做不合规矩。然而,由于宪政编查馆并未说明筹办处如何组织,所以,他们仍是茫然。省内五六处地方分别办起谘议局筹办处,或筹办事务所。如常州、长元吴(长州、元和、吴县)三县、嘉定、武阳、镇江、江宁等地。直到10月和11月,才分宁属、苏属两地分别成立两个谘议局筹办处。两属分立是苏省历史习惯使然,临近谘议局正式成立前才正式合并。

与官方的混乱相比,张謇等江苏立宪派人士的活动较有章法。早在1907年,前述岑春煊奏折发抄之后,以张謇为灵魂的预备立宪公会等11个团体即在上海集议筹办谘议局有关事宜。至次年9月,又成立谘议局研究会,为推动和协助地方官办理谘议局筹谋划策。9月19、20两日,江苏立宪派士绅在江苏教育会开会,一方面商定谘议局研究会章程,同时用投票方式公推宁、苏两属谘议局筹办处总办、会办备选人员,呈请督抚从中遴选。所推候选人宁属为张謇、仇继恒、魏家骅、许鼎霖;苏属为王同愈、马良、王清穆、蒋炳章。

地方官认识到,谘议局筹办工作必须吸收民间的立宪派人士参与,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但他们也不肯完全照立宪派的意见办。最后确定宁、苏两属的筹办处皆以苏省布政使、提学使等为总办,会办则宁属有立宪派人士熊希龄和另外三人。总理(实际主持办事之人)为张謇,协理有仇继恒、许鼎霖、夏寅官(三人皆立宪派人士)和另外两人。苏属的会办也有熊希龄,另有王仁东(加入预备立宪公会),总理为邹福保、王同愈。王同愈是上海总商会会董,预备立宪公会的骨干。协理有王清穆、蒋炳章。王清穆也是上海总商会会董,同时又是预备立宪公会骨干。可以看出,张謇和他的朋友们,实际是江苏宁、苏两属谘议局筹办处的主要办事人。

在宁属谘议局筹办处正式成立之日(1908年11月4日),张謇以实际总负责人和民间人士代表的身份发表简短演说。其可注意之内容,有如下几点:

第一,委婉地批评前此百余日未曾做有效的准备工作。他说:“惟自六月二十四日奉旨(指前述1908年7月22日颁发《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并明令各省着手筹办谘议局,限一年内办齐)以迄今日,过去之百有七日已抛诸无用。”

第二,正因以往虚掷时日,所以今后必须急起直追,务必使本属36厅州县皆按时完成已拟定筹办事项共计69项工作。(这69项工作,不见诸官方文献,可以推断是由张謇等所办谘议局研究会,汇集立宪派积极活动分子,经过调查研究所拟定者)他说:“假使有一二初选举区造册后期,则他事亦因之延误,是即以统筹全局之地,误全局之事……罪何敢当?”

第三,充分尊重地方官的权威,而实寓督责之意。他说:“惟是,绅士之能力在酌量地方情形,辅助官长之行政而已。至于督促之实权仍惟贤长官是赖。今我督师陶斋尚书(指端方)则固尝奉天子明命,周历欧美考察政治,陈请立宪之伟人,方伯提学又皆学识宏通,深明治乱安危,能造福于我父老子弟之君子。”接着便说“其必能破除行政衙门文牍胥吏一切迂滞之旧习,增速率于进行之机关”。这显然是督责地方官摒除旧习、实力办事之意。

谘议局筹办处成立后,张謇领导宁属筹办处,着着进行。宁、苏虽分,而立宪派活动却常在一起。对于将来江苏一省究竟设两个谘议局还是合设一个谘议局,一直为苏省人士所关注。至于张謇本人,未见其有明确意见发表,但从其日记中所透露的情况,似可推测,他是倾向于合设一个谘议局的。

看他宣统元年的日记:

三月十一日,得督电说谘议局分合。

三月十二日,电胜之于京,问谘议局分合,复已接洽。

日记表明,张謇甚关切此事:总督端方发电给他谈论分合事,说明此前张氏一定向总督反映过自己的意见,并表示十分关切。第二天,他便发电给在北京的王同愈,探听中枢的意向。按江苏之所以宁、苏两属分立,与总督、巡抚不同城有很大关系(总督衙署在宁[南京],巡抚衙署在苏[苏州])。可以推想,总督端方应是倾向合并的。而籍隶苏属的王同愈是张謇共事多年的好友,立宪运动的骨干,应不为狭隘地域观念所宥,必亦赞同合并。这样,由于总督与苏省立宪派骨干们都赞同合并,加之,一省设两个谘议局本与《谘议局章程》不合。于是中枢采纳合并之议。三月十八日,宪政编查馆致电江苏,允准合并设立谘议局。关于张謇主张合设谘议局,还有另一条材料可资参证。当1909年9月谘议局议员开始集会,选举议长时,张謇“以与本省事实便利相当之议员资格”,希望推仇继恒为议长。这说明张謇之热衷于合并可能是人们都知道的事实,他若出任议长,颇有自己好大揽权之嫌(但结果还是他当选议长)。我以为,我的推断当属不误。

明确两属合并之后,四月二十六日(6月13日),江苏谘议局研究会开会正式成立。共有230人出席,张謇以196票当选为会长,仇继恒、马良副之。

张謇对谘议局筹办工作相当认真负责,其日记中屡记“到谘议局”办事。从谘议局选址,设计建筑图,到培训司选员,事事皆亲自过问。经过紧张的努力,完成选举,至9月,大体一切就绪,从1909年9月13日起,屡与总督、布政使商量谘议局正式召集开会等事,终于如期于宣统元年九月初一日,即1909年10月14日正式开会。


(三)

江苏谘议局共125名议员,其中有预备立宪公会会员17人。这17人中又有几位是颇著名的立宪派骨干人物,如孟昭常、杨廷栋、张家镇、方还、雷奋、狄宝贤、秦瑞玠、陶保晋、许鼎霖、黄炎培等等,他们皆与张謇关系密切。应当说,以张謇之清望,得这些骨干人物的协助,江苏谘议局确可做得有声有色。

张謇被推为议长,副议长一位是仇继恒,原为宁属筹办处的协理;一位是蒋炳章,原为苏属筹办处的协理。两位都是名重一方的绅士。谘议局既为代表民意,谋地方权益之机构,在议长、副议长之间,议长与议员之间,自能相互协调,同心办事。

但在地方官方面,却并非没有问题。谘议局正式成立之时,两江总督端方已经调任直隶总督,新任总督是张人骏。此人是顽劣旧官僚。江苏巡抚是瑞澂,此人曾任过上海道,与张謇早相识,亦加入预备立宪公会,在满族官吏中,他算是比较开明的一个。1909年,他由江苏布政使升任巡抚。我们从谘议局开会第一天张督、瑞抚与张謇的演说中即可大略预知谘议局开议后督抚与谘议局的关系将如何运作。

三人演说都免不了礼节性的客套,但每人也都有一两句实质性的话。张人骏演说中最具实质性的话是:“议政行政各有界限,论议之权公之于民,执行之责重之于官。”颇寓有告诫谘议局议员严守界限之意。瑞澂演说,颇表示尊重谘议局。彼云:“谘议局既为辅助行法之机关,又处于监察行政之地位,与各国地方议会名异而实同。”又说:“使者属望诸君而愿有以匡翼行政各官之不逮也。”显然是一种非常友善而又谦逊的态度。张謇作为议长致词只有一句实质性的话,叫做“官民不可分而后有政治”,可谓言简意赅,表明张謇希望官民两方互相维系。

尽管官方力图低调解说谘议局的性质,但谘议局毕竟是中国历史上从所未有的民选的民意机构。皇皇《谘议局章程》明确载明谘议局权限:

1.谘议局可以议决下列各事项:(1)本省应兴应革事件;(2)本省预算、决算、公债、税法;(3)本省义务增加事项;(4)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成立及其增删修改事项;(5)本省权利存废事项;(6)公断本省各自治会争议事件;(7)受理本省人民建议等等。

2.谘议局议定可行事件,呈请督抚公布施行;议定不可行事件,呈请督抚更正施行。若督抚对谘议局议决事件不以为然,可说明理由再交局复议。若谘议局仍持前议,督抚只能将全案送呈资政院核办。

3.对本省行政事件或会议厅议决事件,谘议局有权提出质问,督抚应予批答。

4.本省官绅如有纳贿违法者,谘议局可指明确据,呈请督抚查办。

5.督抚如侵夺谘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谘议局可呈请资政院核办。

6.凡经资政院核办事件,谘议局与督抚都必须遵照执行。这些条款说明,谘议局对本省事务有独立议事并做出决定之权;谘议局对地方行政权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谘议局议员立场上说,他们必定会尽力履行谘议局的各种权责,必不允许地方官妨碍他们履行这些权责。

江苏谘议局在其第一届常会期内,首先从立法入手,以确定和维护自己的法律地位。张謇本人亲自提出议案:《本省单行章程规则截清已行未行界限,分别交存交议案》。此案经全体议决通过。其主旨在于:根据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有权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议决本省权利之存废事件。故“凡属本省之单行法,自应由督部堂、抚部院交议,或由议员自行提议,经本局议决后,呈请公布施行,始为有效”。决议并强调:“行政命令权以外,凡含有法律性质之章程规则,应由本局议决之。”又称:“现当谘议局成立伊始,首应划分新旧案,截清界限,以本年九月初一日谘议局开办之日为断,嗣后如有新订之本省单行法,自应照章由本局议决,然后呈请公布施行始为有效。以前宁苏两属所有已经订定通行之单行法,应即归入旧案。但有必须增删修改之处,一切仍照局章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办理。”

此届会期内,另一项确保谘议局法律地位,保护谘议局议决权的立法是《江苏谘议局关于本局议决权内之本省行政命令施行法》。此法共五条,条条都是针对督抚可能妨碍谘议局履行其职务权限的情况而制定的,故有必要将其内容摘录于下:

第一条,关于《谘议局章程》第21条第2、3、4、5、7各款之事件,非经谘议局议决,督抚不能公布施行。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不在会期中而督抚认为紧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决之。

第三条,《谘议局章程》第21条第6款之事件,若非开会期内不及待谘议局议决而欲公布施行者,应加“试行”字样,俟下届会期提出并须说明试行之理由交谘议局会议。如经否决,即应取消之。

第四条,《谘议局章程》第21条第1款之事件,非经谘议局议决者,督抚于施行以前须咨询谘议局,申复后照前条办理。若谘议局否决时,应照第23条办理。

第五条,若反于本案各条所规定,应照《谘议局章程》第27条办理。

还应提到,江苏谘议局在其《议事细则》中也有针对督抚而保护本局权限的规定。如规定督抚交议之案,必须交局内审查会审查,若有疑义,督抚或其代表有义务向议员说明。如经议员议决不开二读会,则其议案即以废弃论,等等。

谘议局议员们极力利用《谘议局章程》中有利于自己的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限。但《谘议局章程》的制定者们当初受到来自地方大吏和守旧势力方面的压力,在章程中加入了一些有利于地方督抚的内容,甚至不曾顾及这些内容与前述有利于谘议局的内容之互有矛盾。

《谘议局章程》第8章讲谘议局的监督,这一章完全是为督抚设想。其内容有:

1.督抚有监督谘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对谘议局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按,“裁夺”议案之权即与谘议局权限有矛盾。章程规定,谘议局议决可行事件,呈请督抚公布施行,谘议局议决不可行事件,呈请督抚更正施行。若督抚对谘议局之议决案不以为然,可说明理由交令复议,若谘议局仍执前议,督抚须将全案呈送资政院核办。显然,这里并无督抚“裁夺”之权。)

2.遇有下列情况督抚可令谘议局停会:(1)议事逾越权限,不受督抚劝告者;(2)所决事件违背法律者;(3)议员在议场有狂暴举动,议长不能处理者。停会之期以7日为限。

3.遇有下列情事,督抚可奏请解散谘议局:(1)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者;(2)所决事件妨害国家治安者;(3)不遵停会之命令或屡经停会而不悛改者;(4)议员多数不赴召集,屡经督促仍不到会者。

这样明显有利于督抚的条款,像张人骏那样顽劣的旧官僚,是一定会认真研究和充分加以利用的。

《谘议局章程》本身的内在矛盾,和谘议局与督抚之思想顽旧者对预备立宪的不同态度,决定了两者必然发生摩擦和斗争。


(四)

由张謇领导的江苏谘议局与江督张人骏之间的矛盾斗争有一个发展过程。大致说来,此过程可分作三个阶段,或称作三部曲:

第一阶段:谘议局第一届年会,1909年10月至11月。双方小有冲突。张謇持调停态度。

第二阶段:谘议局第二届年会,1910年10月至11月。谘议局控告张人骏侵犯谘议局权限。张謇与议员持同一立场。

第三阶段:谘议局第二年度会议之后的临时会及会后,1911年3月至6月。张謇领导谘议局绝大多数议员以辞职抗议张人骏蔑法侵权,拒不公布谘议局议决之预算案。

先谈第一阶段。

江苏谘议局第一年度会议期间,议员与督抚之间未发生公开冲突。但总督张人骏对谘议局的态度很傲慢,这是人们都感觉得到的。在会议闭幕时,张謇在闭幕词中有一句话很可注意。他说:“窃谓今于谘议局为最困难时代,对于上下尚未能诚信相孚……官民隔阂已久,有时在议会为和平立论而行政官已觉其拂逆难堪。”以张謇之持重,决不会作无根之谈。说明谘议局会期内已与总督不甚协调。张人骏对谘议局所呈报的议决案,往往迟迟不予公布,不作复文。至会议闭幕之日,1909年12月3日(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张人骏札复谘议局先后呈送的11件议案,其文中先引据《谘议局章程》第8章第47条,谓谘议局议事逾越权限,督抚可予以劝告。然后说:“谘议局迭次呈送议案前来,当经本部堂按照定章,详加审核,并交会议厅合同决议,有应公布施行者,有应令复议者,有应劝告毋庸提议者。”这篇复文之傲慢无理,激怒了议员们。

按《谘议局章程》规定,督抚于谘议局议决案之处置只有公布施行或交令复议两种办法,并无“劝告毋庸提议”之权。也就是督抚没有限制谘议局独立议事的权利。既然张人骏引证《谘议局章程》督抚“劝告”谘议局的条款,那显然是有意处分谘议局。按规定,如劝告不听,督抚有权解散谘议局。张人骏之顽劣,人所熟知。因此,他的复文公诸社会,人们纷纷猜测张氏有解散谘议局之意。作为立宪派喉舌的《时报》为此专发文章抨击张人骏,指责张氏“以排斥谘议局为保持禄位之第一妙诀”,“以剥夺谘议局之能力以自便”,“务使有谘议局而无议决案”,斥张氏为“肉食者鄙”。

愤怒的谘议局议员们在给张氏的复文中,也毫不客气,指责张人骏的御用机构会议厅吏员们“以议会要政率意从事”。然后针对张氏本人声明:“天下断不应有恋栈之议员,即必无惮于解散之议会。” 面对议员反应和社会舆论之激烈,张謇以为,谘议局为一新事物,第一次开会发生小小摩擦在所难免,主张适可而止,不要因此而破裂感情。他在《时报》上发表《与本馆论谘议局书》,语出以委婉,而立场十分坚定,是典型的“绵里藏针”之文。文章首先断言,江督决不会解散谘议局,劝大家可勿过虑。其次说,中国立宪并非只是人民程度不足。官民同处于专制之下千百余年,如今预备立宪,官与民当相维相系,相扶相助,去掉猜疑,开心见诚。“政府高深所不放知,人民涣散所不易知”,谘议局议员正应居间而负沟通之责。所以谘议局对政府之失政处,多置而未议,实从大局着想。文章最后说:“设果有东方梅特涅起,则解散风潮下走亦愿首当之。”

张人骏见社会舆论如此强烈,议员及张謇态度又如此坚定,鉴于摄政王载沣刚刚把奏阻立宪的陕甘总督升允开缺,他也不敢胡闹。于是借口札文中“劝告”字样系拟稿书吏疏忽所致,以此草草收场。

第二阶段,谘议局第二届年会于1910年10月3日开幕。开会前,因上海发生有名的“橡胶风潮”,于市面影响极大,有多家钱庄倒闭。7月间,张人骏特准上海道蔡乃煌及上海商会总理周晋镳借外债350万两替三家钱庄偿还欠洋商之款。谘议局开会后,江督未向会议提出此案。谘议局对此提出严厉质问,张氏推诿,不肯回答。按以往历次与外国所订条约都载明,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对中国商家欠洋商之款,只负责代催代追,不担任代偿的责任。身为两江总督兼南洋通商大臣的张人骏是明知故犯,对此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彼对谘议局的质问,推诿闪避,朝廷应追究其责任,予以处分。不特于此,在谘议局开会后,10月间,张人骏又借洋商300万两,指定由宁属人民偿还。这是关系人民负担增加事项,必须经谘议局议决方可成立。既在谘议局会期内,而张人骏拒不交局议决,是肆意侵夺谘议局权限。谘议局一致决议,将以上两案呈送资政院核办。这次,张謇与谘议局议员持同一立场。其十月二十日(11月21日)日记记载:“傍晚,决江督违法案二件。”此案送达资政院后,在资政院的会议上,许多议员争相发言,一致指出,江督违法案情严重,关系内政外交,必须严予处分。要求所借外债应由当事人负责偿还。后来朝廷虽未给张人骏以处分,但谘议局、资政院皆按法纠劾,毕竟表达了民意。

第三阶段,1911年3月1日开始的谘议局临时会专门审议江督所交预算案。

原来,早在第二届常会期内,议员即纷纷要求督抚提交宣统三年的预算案。但愚顽昏聩的张人骏竟不知预算为何物,更不知如何做法,亦根本没有提交预算案的准备。迟至会期结束,预算案仍杳无踪影。到宣统三年二月,特召集临时会,以讨论张人骏迟迟交来的预算案。议员们认真加以审议,计删减30余项支出,累计银51万两;增加10余项,累计银10余万两。会期结束,由常驻议员制成修订后的预算案送交总督,要求按规定于10日内予以公布。但张人骏看了修正的预算案,对谘议局大为不满。既不交复议,亦不予公布。谘议局审议预算案是天经地义之事。既然审议,做出修正,也是情理中事。张人骏竟因议员对其所提预算案有所修正而不满,因不满而将议决案搁置,这是公然蔑视谘议局的法定权限。议员们自然要起而抗争。事情拖到5月初,即临时会结束近一个半月,谘议局忍无可忍,议长张謇及副议长、常驻议员们决定以辞职为抗议。至5月7日,有51位议员响应,亦宣布辞职。当时张人骏采取恶人先告状的办法,致电军机处,声称谘议局不体谅财政状况,任意“增删移补”,且“持议甚坚”。他甚至还诬告谘议局“责难国家行政经费”,企图激起朝廷的震怒。他在电文中又说议员所删减各条“可行者九,不可行者二十有三”,故不再交议。军机处站在庇护地方官的立场,将片面之词奏上。得旨后,复电说,谘议局“只能议减实在浮滥之款,若强为增删移补,即属逾越权限”,要江督继续劝告,并威胁说:“倘仍不受该督之劝告,应即奏明请旨裁夺。”大有不听总督劝告即予解散之意。议员们毫不畏惧,至5月中旬,除因事不在省内,或地处偏远的少数议员外,总共有109名议员宣告辞职。

江苏谘议局的抗争得到了本省士绅及外省谘议局的大力支持。5月24日,省城士绅集会,成立江苏预算维持会,签名入会者有250余人。会中有人提议,预算不成立,拒纳租税。在京苏省人士差不多同时集议,联名奏劾张人骏任江督以来“匿灾殃民,截留京饷,矛盾欺君,仇视宪政”种种罪状。各省谘议局纷纷致电江苏谘议局,表示声援。张人骏以为上得朝廷撑腰,可以吓住谘议局。朝廷也以为,谘议局议员们会像一般官员那样,有恋栈心理,恩威并用,可以迫使其就范。不想,事情越闹越大,僵持无法了局。恰好这时,张謇因明年有率商界访问团赴美的计划,受上海、天津、广州、武汉四总商会之托于6月8日到京。张謇以其办教育、实业所获声望甚隆,京中大员皆给予很高的礼遇。军机首辅奕訢接见他时,当面问及江苏预算案事当如何了结。张謇说,预算案不公布,就只有解散谘议局,别无转圜办法。值得注意的是,紧接着资政院江苏省籍议员联名请总裁副总裁上奏:若以江督为是,即解散谘议局;若以谘议局为是,即令江督公布谘议局议决之预算案。其意正与张謇相同。可以推测,苏省资政院议员们是与张謇交换意见后才决定采取这一步骤的。在这种情况下,奕訢等终于拿定主意,下令张人骏公布预算案。这时已到7月初了。到9月14日,江苏谘议局议长、副议长及常驻议员等才发表公电宣布复职。一场持续半年的政治风波才算了结。在这场斗争中,张謇领导的江苏谘议局算是取得了有象征意义的胜利。


(五)

张謇以江苏谘议局为依托,还展开了一系列推进改革的活动,例如裁厘改税,他专门组织谘议局常驻议员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又如改革盐法,他与各省谘议局议员代表进行过联络。其他于教育、实业、财政等方面的改革,他都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这些皆非此文所能详论。这里只着重谈谈张謇以江苏谘议局议长的身份,围绕争开国会而展开的活动。

全国性的国会请愿运动从1907年秋冬开始,至1908年夏掀起高潮。当时身为预备立宪公会副会长,而实际是该会灵魂人物的张謇,起初是不很积极的。他和郑孝胥等强调预备立宪公会注重研究问题,而不注重实际活动。但当看到各省人士皆踊跃投入请愿活动时,张謇与郑孝胥等改变态度,也发电要求朝廷尽速开设国会。到1909年10月,在谘议局正式开幕的前一天(这时张謇已被举为谘议局议长),他去拜访江苏巡抚瑞澂,提出“由中丞(指瑞)联合督抚请速组织责任内阁,由谘议局联合奉、黑、吉、直、东、浙、闽、粤、桂、皖、赣、湘、鄂十四省谘议局请速开国会……联合督抚,瑞任之;联合谘议局,余任之。”显然,这时张謇对于请愿国会事变得相当积极。他委派谘议局议员中最有活力的杨廷栋、方还、孟昭常三人去各省联络。谘议局会期结束后,先后有16省谘议局代表陆续到上海集会,张謇分别以预备立宪公会、江苏谘议局研究会等名义宴请各省议员代表。张謇亲自策划入京请愿代表团的组成,亲自修改请开国会呈稿。至12月31日,他为16省议员代表团饯行时发表演说,提出“秩然秉礼,输诚而请……诚不已,则请亦不已”的和平请愿方针。代表团的领衔人是直隶谘议局代表孙洪伊,他们到京后,展开了频繁的活动。当时全国出现第一次请愿高潮,但终无所成。

这里应该介绍一下张謇写给摄政王载沣的一篇上书:《请速开国会建设责任内阁以图补救意见书》。此意见书当起草于谘议局开会前后,因其同时请速开国会,速设责任内阁之宗旨与其谘议局开会前夕与瑞澂所商一致。此意见书情文并茂,说理周全而透辟。他首从列强瓜分中国与联合统监中国之海外言论谈起,极言国家面临的危险形势。当此危局“外则海军未立,陆军不足,海疆要塞不能自固,船舰枪炮听命于人。内则至艰极钜之责任,悉加于监国一身。”鉴于此种情况,各省人士始同认“非枪非炮非舰非雷而可使列强稍稍有所顾忌者”惟有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以求全国上下一心,有负责任之政府以分监国一人之忧劳。故“惟有请明降谕旨,声明国势艰危,朝廷亟欲与人民共图政事,同享治安,定以宣统三年召集国会”。往下并说,如请愿至再至三,终不得请,“恐内外将有不美之观念”。激烈者“将以为国家负我,决然生掉头不顾之心”;和平者“将以为义务既尽,泊然入袖手旁观之派”;如此使士类“灰爱国之心”,岂不可虑!

1910年夏,第二次请愿高潮时期,张謇再度上书,申言地方自治为宪政之基础,而推展地方自治需有经费。以往之国家行政费,无不取给于地方,今自治经费必须另筹。“要之,筹治须财,筹财须税,筹税须定系统比率,定系统比率须国会。”所以速开国会是一切宪政筹备所必须。但这一次请愿又以不得请而告终。朝廷且发上谕,训示各省人民,以后“毋得再行渎请”。张謇并不泄气,到第二届谘议局开会前夕,张謇又以江苏谘议局名义,发表《公启》,主张由各省谘议局议长组成议长请愿团北上入京请愿。但这个计划遭到山西谘议局议长梁善济的反对。他的理由是,请愿之范围应越来越扩大,而不应越来越缩小。议长请愿团使请愿范围缩小,不适应全国请愿运动发展的形势。其他各省谘议局议长反应亦不热烈。所以,张謇的这一计划未能实现。

不久,国会请愿运动进入第三次高潮,许多省会发起大规模群众集会,迫使督抚采取同情的立场,因而出现各省督抚联衔奏请速开国会的局面。再加上刚刚开设的资政院,也以全体议员一致赞成通过的奏请速开国会的呈文上达朝廷,终于迫使朝廷做出提前三年,于宣统五年召开国会的决定。这一决定发表后,引起不同的反应。大多数立宪派,包括各省谘议局积极活动请愿的议员们,仍不满意这个决定。因此,有的省,如东三省、直隶、四川等省酝酿发动第四次请愿。

梁启超发表文章说,欲开国会,就在最近一二年。他断定“宣统五年”是将来历史上必不会有的名词。但张謇及江苏谘议局中部分上层人士则以为,宣统五年虽非最满意的期限,但估计再请亦无结果。他们打算就此告一段落,乃向资政院发出庆祝提前召开国会的贺电,又在省城举行庆祝仪式。然而,这并非江苏谘议局大多数人的意思。《张謇日记》宣统二年十月十四日记载:“以为十五日庆祝国会之说可行也,至则知众见多歧。”争得提前三年召开国会,在张謇看来,终究是有所得。这符合他“得尺则尺,得寸则寸”的原则。只是可惜,时不我待,诚如梁启超所预言,历史上不可能有“宣统五年”召开国会这个机会了。


(附记:本文为提交中国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第二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

注释从略,来源:耿云志:张謇与江苏谘议局,近代史研究. 2001(01)